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金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2.1k浏览
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2398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二手房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二手房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二手房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处理延迟交付房产的纠纷中,法律规定如下:如经过书面催促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那么买受人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付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若开发商在经过书面催促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同时又未提供合理解释,则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且由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二手房纠纷案件·推荐文章

宿迁181****300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556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0****691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08人选择咨询律师
62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金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1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7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4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5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7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6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22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6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1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5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7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2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0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7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4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4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4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6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7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4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4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5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8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2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8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8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8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4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4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4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181****512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56****108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314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延期交房违约金低怎么解决
房屋交付延迟问题的处置途径包括以下两种策略:首先,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其次,若协商无果,则购房者可直接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此类争议,您需向法院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作为证据支持。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金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关于延迟交付房产的纠纷,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书面催促后合理期限内交付,买受人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若开发商未能在催促后合理期限内交付且未提供合理解释,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全部损失。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购房合同的公平执行。
1w浏览2024-05-13
香港法院判决的内地财产可否在香港执行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和特别行政区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中级人民以及经授权管辖
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高等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在特别行政区向特别行政区高等提出。
第五条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提出申请,两地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九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原审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执行地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认为在内地执行特别行政区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别行政区认为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判决违反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对于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地方人民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特别行政区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的判决效力相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第十三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提讼。第十四条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向有关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费用。第十六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在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第十七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第十八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3.4w浏览
金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10w+浏览2024-07-27
天津临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延期交房,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担责或解除合同。开发商须按时交房,违约需赔偿。无法交付时,购房者有权催交并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应遵守合同,确保交付条件,并提前通知延期原因。设置样板房应与实际交付一致,否则应详细说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w浏览2024-05-31
香港法院判决的内地财产可否在香港执行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和特别行政区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中级人民以及经授权管辖
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高等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在特别行政区向特别行政区高等提出。
第五条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提出申请,两地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九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原审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执行地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认为在内地执行特别行政区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别行政区认为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判决违反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对于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地方人民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特别行政区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的判决效力相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第十三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提讼。第十四条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向有关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费用。第十六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在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第十七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第十八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3.4w浏览
曦地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10w+浏览2024-07-30
上海临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针对延期交房,建议采取协商解决,双方以友好态度寻找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开发商对经济损失进行公正赔偿。切记携带齐全的购房合同和相关发票作为法律依据。
1w浏览2024-04-30
香港法院判决的内地财产可否在香港执行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和特别行政区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中级人民以及经授权管辖
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高等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在特别行政区向特别行政区高等提出。
第五条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提出申请,两地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九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原审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执行地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认为在内地执行特别行政区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别行政区认为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判决违反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对于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地方人民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特别行政区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的判决效力相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第十三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提讼。第十四条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向有关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费用。第十六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在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第十七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第十八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3.4w浏览
贵港市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10w+浏览2024-07-30
利港银河之光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面对交房逾期,消费者可先进行催告。若开发商未在合理期限内交房,消费者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消费者应维护自身权益,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交房逾期问题。
1w浏览2024-05-11
香港法院判决的内地财产可否在香港执行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和特别行政区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中级人民以及经授权管辖
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高等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在特别行政区向特别行政区高等提出。
第五条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提出申请,两地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九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原审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执行地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认为在内地执行特别行政区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别行政区认为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判决违反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对于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地方人民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特别行政区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的判决效力相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第十三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提讼。第十四条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向有关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费用。第十六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在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第十七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第十八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3.4w浏览
上海临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8.8w浏览2024-07-27
郑州兴港未来之光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面对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常不知如何维权。首要建议是主动协商,可能集结集体力量,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援助。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可索赔违约金,甚至在符合条件时,可申请解除合同并追讨退款和损失。
1w浏览2024-05-07
香港法院判决的内地财产可否在香港执行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和特别行政区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中级人民以及经授权管辖
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高等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在特别行政区向特别行政区高等提出。
第五条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提出申请,两地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或者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九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原审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执行地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认为在内地执行特别行政区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别行政区认为在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判决违反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对于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地方人民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特别行政区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的判决效力相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第十三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讼的,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提讼。第十四条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向有关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费用。第十六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在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第十七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第十八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3.4w浏览
天津临港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10w+浏览2024-07-28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77****894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52****876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77****9723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56****994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8****8981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88****47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