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开发商不给网签去哪告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4.6k浏览
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4793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二手房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二手房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二手房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起诉流程如下:
首先,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这可以选择在开发商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带上所需的所有材料,前往选定的法院进行立案。这些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撰写起诉状,这份文书应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果被告是公司,还需提供其完整的企业注册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例如买方要求卖方承担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等;详细阐述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及其来源,比如购房合同等。
②准备好所有的证据材料,以便在立案时提交给法院。
③将上述材料递交给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将会在七日内告知您是否成功立案。一旦法院正式受理了案件,他们会在完成审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之后,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开庭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可依法申请延期。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在面对类似于起诉开发商这样的案件时,最好能够联合其他的受害者,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泰州152****274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8****876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236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21人选择咨询律师
66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开发商不给网签去哪告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1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1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1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5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6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5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1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8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2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0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8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4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7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7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1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7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8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2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2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7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8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3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2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6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0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8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0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4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4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135****579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4****894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948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商品房广告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作了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交屋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中签字,明确表示知悉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入住后,原告发现该小区并不是像被告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均未建成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
(案例索引:
(2015)旅民初字第2178号)
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未在广告中对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建成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3.7w浏览
开发商不给网签去哪告
10w+浏览2024-07-28
商品房广告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作了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交屋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中签字,明确表示知悉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入住后,原告发现该小区并不是像被告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均未建成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
(案例索引:
(2015)旅民初字第2178号)
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未在广告中对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建成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3.7w浏览
房子不给网签告开发商吗
10w+浏览2024-08-28
商品房广告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作了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交屋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中签字,明确表示知悉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入住后,原告发现该小区并不是像被告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均未建成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
(案例索引:
(2015)旅民初字第2178号)
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未在广告中对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建成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3.7w浏览
开发商不给退房也不去网签怎么办
10w+浏览2024-09-01
商品房广告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作了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交屋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中签字,明确表示知悉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入住后,原告发现该小区并不是像被告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均未建成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
(案例索引:
(2015)旅民初字第2178号)
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未在广告中对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建成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3.7w浏览
网签之后开发商不给备案可以告他吗
10w+浏览2024-08-29
商品房广告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作了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交屋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中签字,明确表示知悉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入住后,原告发现该小区并不是像被告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均未建成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
(案例索引:
(2015)旅民初字第2178号)
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未在广告中对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建成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3.7w浏览
开发商不给我网签但是我住进去了怎么办
10w+浏览2024-09-19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78****8894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78****610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7****1217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56****159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2****988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78****376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