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后,应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或不予起诉之决定;2、如涉及到本案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之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依规将案件审理期限适度延长至十五日期限;3、若犯罪嫌疑人员主动承认其所涉嫌犯罪事实及罪名且经核实确属自愿愿意接受相应制裁的,若此类情形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要求,则应对该案件自收到之日起在十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至于被判定可能遭受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一年以上者,检察机关仍有权适度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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