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无期限的刑罚。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0天,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至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延长至37天。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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