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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谁名下就是谁的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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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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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这种说法其实有着明确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通常来说,只要是在这个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其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就像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仅仅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要是夫妻双方特意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某一项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又或者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某一特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或者是因继承或赠与而得到且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情况,那么这类财产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了。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是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仔细地进行判断和认定,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婚后小朱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小胡是小朱的朋友,他认为既然登记在小朱名下就应是小朱的个人财产。但小丽认为这是婚后购买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和小李也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小朱购买房产是在婚后,且未与小李书面约定该房产为个人财产,所以不能仅凭登记认定为小朱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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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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