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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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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深圳,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通常需历经以下这些步骤:
①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务必要及时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相关材料,这里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这些材料的提交至关重要,它们是后续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依据。
②社保经办机构会对员工提交的这些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核。
只有当审核确认这些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会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诸如医疗费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这些待遇的支付,能够切实保障工伤员工的基本权益。
③倘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此时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另外,对于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不服的情况,他们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亦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在深圳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流程,确保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深圳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认为小朱部分材料存疑。小朱单位此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小朱对工伤认定决定也不服。

案情分析:

1、小朱提交材料是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基础,材料存疑可能影响待遇支付,需按要求补充或完善材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
2、单位未按规定缴费,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小朱可要求单位履行该义务。
3、小朱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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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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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工伤死亡待遇是什么?
深圳市非工伤死亡待遇是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费的标准是三个月的工资,而抚恤金则按照月工资的六倍执行,当然,如果有两个亲属需要供养的,抚恤金是月工资的九倍。深圳职工在单位因为意外去世,即便不是工伤,家属也可以拿到一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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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深圳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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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不构成伤残待遇标准是多少钱
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造成工伤鉴定下来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也需要进行赔偿,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这个时候不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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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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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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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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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1、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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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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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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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在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是在医院期间的花费基本上是全额报销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的2/3进行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还是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发放,工伤事故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后,职工还可以享受到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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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深圳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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