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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确定为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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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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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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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时,确定共同财产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
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等所得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企业所产生的利润,以及投资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的稿费、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等,为共同财产。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只给一方,那么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通常视为共同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准备离婚,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小胡认为自己婚后的工资、两人共同经营店铺的利润、自己继承父母未明确只归他的房产,都应算共同财产。小丽却觉得小胡继承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且小胡因工作获得的一笔高额劳务报酬也不应纳入分割范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共同财产,小胡婚后的工资及高额劳务报酬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共同经营店铺的利润属于生产、经营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
3、小胡继承父母未明确只归他的房产,在无特殊说明时应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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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确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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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确定对方投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对方婚前投资的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毋庸置疑,取得的收益当然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的规定,婚后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都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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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怎么确定为共同财产
1w浏览2025-02-09
共同共有怎么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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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确认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0w+浏览2023-09-10
离婚后确认财产为共有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确认财产为共有的规定是民法典当中的17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拥有的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的话,如果当事人所婚后获得的一些生产经营获得的利益都是属于共同作用的,也需要区别家庭共同所有和这女夫妻共有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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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将财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1w浏览2025-07-29
共同共有怎么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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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如何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w+浏览2024-10-11
离婚如何确认财产是共同财产范畴?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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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确定为共同财产要结婚多少年
1w浏览2024-12-11
共同共有怎么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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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
10w+浏览2024-11-21
离婚财产确定共有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或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都应该是属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管在实际操作中另一半对有关财产的收入是否知情,理论上都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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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吗
1w浏览2025-04-02
共同共有怎么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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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确权
10w+浏览2024-02-19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怎么确定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一般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分割以当事人协商为主,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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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如何确认共同财产
1w浏览2025-01-13
共同共有怎么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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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确认财产为共有的规定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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