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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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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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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登记前通常处于未生效状态。
它是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协议,仅当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该协议才会生效。
2.离婚登记前,若一方反悔,另一方无法依据此协议要求分割财产,因为协议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一方已履行协议中的部分义务,如转移财产等,另一方则可主张对方违约,要求恢复原状或获得赔偿
3.总的来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其效力取决于后续的离婚登记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了离婚分割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分配方式。但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小朱反悔,不愿意按照协议分割财产。小丽认为协议已经签订,小朱应遵守。小朱则觉得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此时,小丽已按照协议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小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离婚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协议,在离婚登记前通常未生效,所以小朱在登记前反悔,小丽不能依据此协议要求分割财产。
2、但小丽已按协议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小朱的反悔行为构成违约,小丽可主张其违约,要求恢复原状或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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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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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没登记能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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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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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10-24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07年5月,戴某向要求离婚称:2006年12月,秦某要求分手,并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无效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之后一方到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完全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所以在本案中,戴某请求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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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前的效力
10w+浏览2024-02-20
婚前房产没登记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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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如何登记
1.第一步离婚夫妻双方首先到按揭房所在当地的房管局进行网签;2.第二步离婚夫妻双方带上网签合同到核税窗口排号核税;3.第三步离婚夫妻双方带上核税的单子到按揭房所在当地的办证大厅办理按揭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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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07年5月,戴某向要求离婚称:2006年12月,秦某要求分手,并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无效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之后一方到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完全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所以在本案中,戴某请求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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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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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办理离婚登记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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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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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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