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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孩子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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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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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非婚生子女依法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及保护的责任。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同等权利。
一旦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便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2.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父母双方可先协商确定。
要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抚养费的数额。
3.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
他们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以此保障自身的生活及成长需求。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同样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资源等,这些都离不开抚养费的支持,而法律赋予了他们获得抚养费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生育一子小胡。小朱以两人未结婚为由,拒绝支付小胡的抚养费。小丽多次与小朱协商,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但小朱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小丽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支付抚养费。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及保护的责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小朱作为小胡的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小胡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2、对于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定,以保障小胡的生活及成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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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孩子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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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其父母有法定抚养责任。抚养费数额依据父母收入,一般为稳定收入者月收入20%-30%,无稳定收入按总收入或行业平均计算。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特殊情况可调整抚养费。双方可协议由一方全责抚养,但须确保孩子基本需求。赡养费应定期支付,经济困难时协议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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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养父母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10w+浏览2025-01-10
非婚生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婚生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一审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
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
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
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
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
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在,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实际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刘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进行审理的。一审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的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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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10w+浏览2024-02-27
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其父母有法定抚养责任。抚养费数额依据父母收入,一般为稳定收入者月收入20%-30%,无稳定收入按总收入或行业平均计算。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特殊情况可调整抚养费。双方可协议由一方全责抚养,但须确保孩子基本需求。赡养费应定期支付,经济困难时协议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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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1w浏览2025-04-02
非婚生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婚生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一审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
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
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
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
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
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在,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实际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刘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进行审理的。一审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的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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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能否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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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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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养父母可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生父母和子女之间不再负抚养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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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婚生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一审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
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
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
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
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
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在,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实际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刘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进行审理的。一审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的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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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
10w+浏览2024-11-22
非婚生孩子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婚生孩子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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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离异,成年学生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吗
父母离异,成年学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需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处理: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支付抚养费。2、没有以上情形的,不抚养的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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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婚生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一审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
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
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
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
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
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在,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实际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刘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进行审理的。一审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的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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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10w+浏览2024-10-12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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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吗?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1w浏览2024-10-16
非婚生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婚生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一审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
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
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
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
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
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在,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实际上,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刘女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刘某主张这一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刘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刘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杨某受有损失,杨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是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进行审理的。一审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的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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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怎么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10w+浏览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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