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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注册资本可以还给股东吗

#公司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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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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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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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企业清算时,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会还给股东。
2.当企业清偿完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等一系列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3.注册资本是股东投入企业的初始资金。
不过,若企业资不抵债,股东不仅无法收回注册资本,还可能要承担额外责任,比如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
4.清算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各项事务,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比如要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织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清查、评估等。
只有遵循法定程序,才能确保整个清算工作有序开展,避免出现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让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权益都得到妥善保障。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何认缴出资50万,小李和小胡各认缴25万。公司经营几年后陷入困境,决定进行清算。清算时,公司存在部分债务未清偿。小何认为自己应按出资比例拿回50万注册资本,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要先清偿完所有债务,若有剩余再分配。

案情分析:

1、通常企业清算时,在清偿完债务、职工工资等一系列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会按股东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注册资本给股东。本案中需先确定公司清偿债务后是否有剩余财产。
2、若企业资不抵债,股东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可能无法收回注册资本。且清算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织清算组清查、评估财产,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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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注册资本还给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企业清算注册资本还给股东是需要交税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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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清算注册资本可以还给股东吗
1w浏览2025-04-06
企业注销清算后的股东借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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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企业注册资本未缴可以分红吗
股东对企业注册资本未缴是不可以分红的,就算缴纳了一部分注册资本,但是并没有缴足的话,分红的时候也会受到影响,至于说有些股东从来就没有缴纳过自己认缴的出资,这样的话就没有权利参与分红,而且还要对其他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足额出资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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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注销清算前能否退还股本
不能。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1w浏览2025-01-26
企业注销清算后的股东借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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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协议有效吗?
因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签订的股东协议是有效的,在协议里面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信息,增资后的资金流向,具体的股权分配问题,公司增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外来新的资金,一种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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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认缴注册资本转让股权需要缴税吗
只要是取得了转让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购置成本后,如有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相关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经扣除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为25%,优惠税率为15%;个税所得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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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后的股东借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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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章程范本需要多少股东同意?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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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后的股东借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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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是由最初的股东支付的。股份制公司在设立之初便会招募大小股东。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股东资金的支持,相应的,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也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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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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