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具体怎样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4-07
3.6k浏览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049人
专业处理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财产分割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财产分割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要综合判定。
通常,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又不存在欺诈胁迫可撤销情况,便具有法律效力
2.形式上,书面协议更可靠。
协议生效后,双方需按约履行。
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协议通过诉讼等手段要求对方履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例,若双方约定房产归一方,另一方就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然享有房产的一方可提起诉讼。
3.要是协议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像签订时一方隐瞒重大财产等,受损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总之,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财产权益分配起着重要保障作用。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书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一套房产归小许所有,小丽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小丽却迟迟未履行该义务。小许认为协议已生效,小丽应按约履行;小丽则称签订协议时小许隐瞒了部分存款,要求撤销协议。

案情分析:

1、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形式为书面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况,应具有法律效力,小丽需按约协助小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若小丽能证明小许签订协议时隐瞒重大财产,属于法定可撤销事由,小丽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宿迁134****167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480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6****656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97人选择咨询律师
327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具体怎样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6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6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8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1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2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6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6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4****38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7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2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6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4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8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1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5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6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8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3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4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4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5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6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1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4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2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4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8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8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8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2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0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6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0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6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6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7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152****520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815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563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协议具体规定是什么
具备法律效力的承诺协议法律约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在法律角度来看,承诺书乃是民事主体意愿达成共识之产物,其条件仅需遵守法律规范,并且承诺事项中所载责任与义务明确,当事双方皆享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则该份承诺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此种约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职责,另一方可直接持约诉诸于法法庭。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具体怎样
1w浏览2025-04-07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1]第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2]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6.5k浏览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10w+浏览2024-10-19
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协议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效力承诺协议是民事主体间自愿达成的共识,内容合法、明确,且各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违约方可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离婚协议书债务具体怎样分割
1w浏览2025-07-14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1]第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2]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6.5k浏览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效力
10w+浏览2024-10-29
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协议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效力承诺协议是民事主体间自愿达成的共识,内容合法、明确,且各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违约方可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离婚协议书债务具体如何分割
1w浏览2025-04-14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1]第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2]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6.5k浏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10w+浏览2024-10-29
分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分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关于财产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订分居协议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协议生效后,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财产关系不再共有。分居协议一般于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生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书债务具体怎么分割
1w浏览2025-04-02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1]第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2]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6.5k浏览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10w+浏览2024-10-14
分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分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订分居协议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协议生效后,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财产关系不再共有。同样,分居期间的债务,除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之外,一律视为个人债务。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书债务具体如何分割
离婚协议书债务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w浏览2025-05-18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1]第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2]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6.5k浏览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效力
10w+浏览2024-11-20
顶部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80****4705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80****709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8****3110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52****375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8****3325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56****428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