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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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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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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成立时便生效。
依据《民法典》,当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仓储合同即成立。
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就仓储事项形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且生效,不以交付仓储物作为生效条件。
实践里,一般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当作合同成立时间。
要是没有书面合同,然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此合同同样成立并生效,履行行为发生的时间可视作合同成立时间。
比如,存货人把货物交给保管人,保管人接收并开始提供仓储服务,这时合同生效,交付行为发生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要留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的生效条件或时间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何经营一家仓库,小丽有一批货物需要仓储。两人口头约定由小何为小丽保管货物,未签订书面合同。小丽将货物运至小何仓库,小何接收并开始提供仓储服务。之后,小何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认为仓储合同未成立,拒绝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小丽则认为合同已生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且生效,不以交付仓储物为生效条件。本案中,小何和小丽就仓储事项已达成口头合意,合同在此时已成立。
2、虽无书面合同,但小丽交付货物,小何接收并提供仓储服务,履行行为发生时合同生效,交付行为发生时间为生效时间。所以小何应继续履行保管义务,除非合同有特殊生效条件或时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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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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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当中的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在仓储合同成立的时候,那么就该合同就会生效。但是要特别注意,若是当事人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格外约定仓储合同的生效必须要以满足一些条件为前提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仓储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条件没有满足,也不会认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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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该怎样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1w浏览2025-04-07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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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8.5w浏览2023-09-04
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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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1w浏览2024-09-27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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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10w+浏览2023-09-12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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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w浏览2024-09-18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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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10w+浏览2024-02-26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当中的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在仓储合同成立的时候,那么就该合同就会生效。但是要特别注意,若是当事人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格外约定仓储合同的生效必须要以满足一些条件为前提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仓储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条件没有满足,也不会认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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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1w浏览2025-01-29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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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为诺成性合同,不需实物交付;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实际交付。仓储合同可书面或口头订立,不强制执行,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成立条件,不论形式,合同即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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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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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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