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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贷款属不属于骗贷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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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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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贷款是否构成骗贷,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符合贷款条件,按正规流程申请且贷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无欺骗手段,则不构成骗贷。
2.若在贷款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资料,像虚构用途、伪造报表等骗取贷款,就可能涉嫌骗贷。
3.骗贷属严重违法,一旦认定,贷款合同可能无效,贷款需返还。
涉事法人代表会受刑事处罚,公司也可能担责。
关键看有无主观欺骗故意和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查时发现,小朱提供的贷款资料中,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伪造迹象,且贷款申请书中所写的贷款用途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银行认为小朱有骗贷嫌疑,将此事诉诸法律,小朱则称自己并无骗贷故意,只是为了顺利拿到贷款才如此操作。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以公司名义贷款是否构成骗贷,关键在于其有无主观欺骗故意和行为。小朱提供伪造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有骗贷的可能。
2、若骗贷行为被认定,贷款合同可能无效,小朱需返还贷款。同时,小朱作为涉事法人代表会受到刑事处罚,其所在公司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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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贷款给他人,公司是否需归还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个人挪用资金,公司有权向法人代表追偿。法人代表所有以法人名义的行为,法人的法律责任。章程中的限制条款不影响善意第三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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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贷款属不属于骗贷
1w浏览2025-04-08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要下属以个人名义为单位买房?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为了一笔“不到位”的购房款争破了头,随着法庭审理的一步步抽丝剥茧,一起以房屋购买合同为幌子、实则暗中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浮出了水面。挂名买房人能否解除合同房屋主人又能否要回自己的房屋呢日前,青浦区开庭审理了此案。买房款不到位卖家状告购房人2004年中旬,蒋女士和沈小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60万元卖给沈小姐,孰料纷争由此而来。两人在合同中协商决定,由沈小姐分两次将购房款付清。可是在交接了首付款18万元、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余下的42万余元却迟迟不见到帐。在蒋女士的屡屡催讨之下,沈小姐向她出具了一份由孙某和丁某联合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上明确表示:如果沈小姐不能按时支付购房款,孙某愿将自己的房屋予以拍卖偿付,不足部分由丁某担保付清。可是在出具承诺书之后,蒋女士的房款依旧不见踪影。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沈小姐和两名担保人告上了法庭。在
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沈小姐道出了买房的“内幕”:购房行为是她受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要求、以她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购买的,所以她认为这次的购房是公司行为,所有购房款及银行贷款都应由公司承担。而且购房首付款是由公司支付的,银行所贷的42万元款也全部交给了公司,所以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沈小姐同时出具了公司给她的房款收条一份,证明公司收到了她的
第二笔房款,并且购房款是由公司交给蒋女士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虽然为沈小姐出具了证明,但沈小姐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与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告知实际购房人为自己的公司,而且在购房过程中也一直是沈小姐和蒋女士直接发生关系,沈小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第一笔房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后来也是她自己出面和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基于以上事实,原审认定本案是沈小姐和蒋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判决沈小姐及其担保人赔偿蒋女士的相关损失。二审查明真相购房合同判无效对一审不服的沈小姐选择了上诉,在
第二次的审理过程中,意外揭开了房屋合同纠纷背后的真相。原来,这一切纷争都始于沈小姐的顶头上司潘某的贷款诈骗行为。沈小姐在上诉中提到,自己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指使下签订的虚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该公司支付首付款18万元并在名义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后,潘某又指使自己以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2万元,自己也已将这笔贷款交给了公司,后被潘某挥霍一空。对于潘某贷款诈骗的目的,自己毫不知情,所以要求再审并撤销原判。2005年银行曾向,要求沈小姐归还拖欠的借款。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这起案件涉及潘某的贷款诈骗。2006年中旬,潘某因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5万元。以上事实证明了沈小姐的上诉理由,因此二审认同了沈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沈小姐和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沈小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法人代表潘某一手策划、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非法目的的犯罪环节和手段。因此,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诉讨贷款理由薄弱遭驳回与此同时,银行为了追讨贷款,在二审中也一并提起了诉讼。银行认为,蒋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是她卖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理应知道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银行方面不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的贷款诈骗案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没有关联。根据《合同法》规定,沈小姐应向
第三人承担归还贷款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为此,银行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对于银行的诉请,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指使沈孩工粉继莠荒疯维弗哩小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段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本案系争的贷款42万元已包含在认定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因此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否认了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沈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潘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环节和手段,已非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所以银行依据该系争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成立,依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撤销。最终,撤销原判,认定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沈小姐协助蒋女士重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银行失去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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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贷款给他人,公司是否需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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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沈小姐道出了买房的“内幕”:购房行为是她受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要求、以她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购买的,所以她认为这次的购房是公司行为,所有购房款及银行贷款都应由公司承担。而且购房首付款是由公司支付的,银行所贷的42万元款也全部交给了公司,所以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沈小姐同时出具了公司给她的房款收条一份,证明公司收到了她的
第二笔房款,并且购房款是由公司交给蒋女士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虽然为沈小姐出具了证明,但沈小姐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与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告知实际购房人为自己的公司,而且在购房过程中也一直是沈小姐和蒋女士直接发生关系,沈小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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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担归还贷款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为此,银行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对于银行的诉请,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指使沈孩工粉继莠荒疯维弗哩小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段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本案系争的贷款42万元已包含在认定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因此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否认了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沈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潘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环节和手段,已非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所以银行依据该系争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成立,依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撤销。最终,撤销原判,认定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沈小姐协助蒋女士重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银行失去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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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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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沈小姐道出了买房的“内幕”:购房行为是她受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要求、以她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购买的,所以她认为这次的购房是公司行为,所有购房款及银行贷款都应由公司承担。而且购房首付款是由公司支付的,银行所贷的42万元款也全部交给了公司,所以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沈小姐同时出具了公司给她的房款收条一份,证明公司收到了她的
第二笔房款,并且购房款是由公司交给蒋女士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虽然为沈小姐出具了证明,但沈小姐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与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告知实际购房人为自己的公司,而且在购房过程中也一直是沈小姐和蒋女士直接发生关系,沈小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第一笔房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后来也是她自己出面和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基于以上事实,原审认定本案是沈小姐和蒋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判决沈小姐及其担保人赔偿蒋女士的相关损失。二审查明真相购房合同判无效对一审不服的沈小姐选择了上诉,在
第二次的审理过程中,意外揭开了房屋合同纠纷背后的真相。原来,这一切纷争都始于沈小姐的顶头上司潘某的贷款诈骗行为。沈小姐在上诉中提到,自己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指使下签订的虚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该公司支付首付款18万元并在名义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后,潘某又指使自己以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2万元,自己也已将这笔贷款交给了公司,后被潘某挥霍一空。对于潘某贷款诈骗的目的,自己毫不知情,所以要求再审并撤销原判。2005年银行曾向,要求沈小姐归还拖欠的借款。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这起案件涉及潘某的贷款诈骗。2006年中旬,潘某因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5万元。以上事实证明了沈小姐的上诉理由,因此二审认同了沈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沈小姐和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沈小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法人代表潘某一手策划、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非法目的的犯罪环节和手段。因此,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诉讨贷款理由薄弱遭驳回与此同时,银行为了追讨贷款,在二审中也一并提起了诉讼。银行认为,蒋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是她卖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理应知道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银行方面不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的贷款诈骗案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没有关联。根据《合同法》规定,沈小姐应向
第三人承担归还贷款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为此,银行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对于银行的诉请,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指使沈孩工粉继莠荒疯维弗哩小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段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本案系争的贷款42万元已包含在认定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因此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否认了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沈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潘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环节和手段,已非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所以银行依据该系争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成立,依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撤销。最终,撤销原判,认定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沈小姐协助蒋女士重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银行失去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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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笔房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后来也是她自己出面和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基于以上事实,原审认定本案是沈小姐和蒋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判决沈小姐及其担保人赔偿蒋女士的相关损失。二审查明真相购房合同判无效对一审不服的沈小姐选择了上诉,在
第二次的审理过程中,意外揭开了房屋合同纠纷背后的真相。原来,这一切纷争都始于沈小姐的顶头上司潘某的贷款诈骗行为。沈小姐在上诉中提到,自己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指使下签订的虚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该公司支付首付款18万元并在名义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后,潘某又指使自己以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2万元,自己也已将这笔贷款交给了公司,后被潘某挥霍一空。对于潘某贷款诈骗的目的,自己毫不知情,所以要求再审并撤销原判。2005年银行曾向,要求沈小姐归还拖欠的借款。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这起案件涉及潘某的贷款诈骗。2006年中旬,潘某因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5万元。以上事实证明了沈小姐的上诉理由,因此二审认同了沈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沈小姐和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沈小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法人代表潘某一手策划、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非法目的的犯罪环节和手段。因此,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诉讨贷款理由薄弱遭驳回与此同时,银行为了追讨贷款,在二审中也一并提起了诉讼。银行认为,蒋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是她卖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理应知道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银行方面不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的贷款诈骗案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没有关联。根据《合同法》规定,沈小姐应向
第三人承担归还贷款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为此,银行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对于银行的诉请,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指使沈孩工粉继莠荒疯维弗哩小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段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本案系争的贷款42万元已包含在认定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因此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否认了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沈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潘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环节和手段,已非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所以银行依据该系争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成立,依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撤销。最终,撤销原判,认定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沈小姐协助蒋女士重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银行失去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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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要下属以个人名义为单位买房?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为了一笔“不到位”的购房款争破了头,随着法庭审理的一步步抽丝剥茧,一起以房屋购买合同为幌子、实则暗中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浮出了水面。挂名买房人能否解除合同房屋主人又能否要回自己的房屋呢日前,青浦区开庭审理了此案。买房款不到位卖家状告购房人2004年中旬,蒋女士和沈小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60万元卖给沈小姐,孰料纷争由此而来。两人在合同中协商决定,由沈小姐分两次将购房款付清。可是在交接了首付款18万元、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余下的42万余元却迟迟不见到帐。在蒋女士的屡屡催讨之下,沈小姐向她出具了一份由孙某和丁某联合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上明确表示:如果沈小姐不能按时支付购房款,孙某愿将自己的房屋予以拍卖偿付,不足部分由丁某担保付清。可是在出具承诺书之后,蒋女士的房款依旧不见踪影。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沈小姐和两名担保人告上了法庭。在
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沈小姐道出了买房的“内幕”:购房行为是她受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要求、以她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购买的,所以她认为这次的购房是公司行为,所有购房款及银行贷款都应由公司承担。而且购房首付款是由公司支付的,银行所贷的42万元款也全部交给了公司,所以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沈小姐同时出具了公司给她的房款收条一份,证明公司收到了她的
第二笔房款,并且购房款是由公司交给蒋女士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虽然为沈小姐出具了证明,但沈小姐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与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告知实际购房人为自己的公司,而且在购房过程中也一直是沈小姐和蒋女士直接发生关系,沈小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第一笔房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后来也是她自己出面和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基于以上事实,原审认定本案是沈小姐和蒋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判决沈小姐及其担保人赔偿蒋女士的相关损失。二审查明真相购房合同判无效对一审不服的沈小姐选择了上诉,在
第二次的审理过程中,意外揭开了房屋合同纠纷背后的真相。原来,这一切纷争都始于沈小姐的顶头上司潘某的贷款诈骗行为。沈小姐在上诉中提到,自己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指使下签订的虚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该公司支付首付款18万元并在名义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后,潘某又指使自己以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2万元,自己也已将这笔贷款交给了公司,后被潘某挥霍一空。对于潘某贷款诈骗的目的,自己毫不知情,所以要求再审并撤销原判。2005年银行曾向,要求沈小姐归还拖欠的借款。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这起案件涉及潘某的贷款诈骗。2006年中旬,潘某因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5万元。以上事实证明了沈小姐的上诉理由,因此二审认同了沈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沈小姐和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沈小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法人代表潘某一手策划、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非法目的的犯罪环节和手段。因此,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诉讨贷款理由薄弱遭驳回与此同时,银行为了追讨贷款,在二审中也一并提起了诉讼。银行认为,蒋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是她卖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理应知道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银行方面不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的贷款诈骗案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没有关联。根据《合同法》规定,沈小姐应向
第三人承担归还贷款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为此,银行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对于银行的诉请,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潘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指使沈孩工粉继莠荒疯维弗哩小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段向银行骗取抵押贷款,本案系争的贷款42万元已包含在认定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因此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否认了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沈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潘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环节和手段,已非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所以银行依据该系争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成立,依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撤销。最终,撤销原判,认定沈小姐与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沈小姐协助蒋女士重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银行失去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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