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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欠款能执行名下公司财产吗

#公司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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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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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公司债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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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个人欠款时,不能直接执行其名下公司的财产。
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比如,股东A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债权人不能直接去拿走股东A所持股公司的设备、资金等财产来偿还这笔欠款。
2.特殊情形: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向法院请求让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就有可能执行其名下公司财产来偿还个人欠款。
例如,股东B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个人债务,法院就可能支持债权人执行其公司财产。
若股东未足额出资,而公司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涉及执行公司财产来满足债权。
总之,对于股东个人欠款能否执行其名下公司财产,通常不能直接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其个人对外负有大额债务。债权人小李要求直接执行小朱名下公司的财产来偿还欠款,遭到公司反对。小朱认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被执行。小李则称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且小朱未足额出资,要求法院支持执行公司财产以实现债权。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所以小李不能直接执行小朱名下公司财产偿还小朱个人欠款。
2、若小李能证明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小朱未足额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小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执行公司财产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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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房如何转到股东个人名下?
公司买房想要转到个人的名下就要出示股东决议书还有委托书;还有营业执照的原件和纳税的登记等等,在转到个人名下的时候还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好过户的手续,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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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执行股东能执行名下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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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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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隐名股东名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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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移财产至个人名下涉嫌什么罪名
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的话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资金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是3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且对股东的这种行为应该注意区分一下,如果是撤回自己的出资款的话,那是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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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个人欠款能执行名下公司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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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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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财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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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其他股东需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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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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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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