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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是什么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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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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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在现实中有多种常见手段:
1.侵吞:
即相关人员直接把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以公司财务人员为例,他们负责管理公司收入款项,若私自隐匿这些款项,不按规定入账,就属于典型的侵吞行为。
2.窃取
指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秘密获取单位财物。
比如仓库管理员,他们对仓库的物品存放和人员流动情况熟悉,趁无人监管时偷拿库存商品,据为己有,这就是窃取手段。
3.骗取:
通过欺骗方式来获取单位财物。
例如员工伪造虚假业务合同,虚构业务事实,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支付资金,从而骗取公司钱财。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过,“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差异。
一旦构成该罪,犯罪者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收入私自藏起来据为己有。小李是仓库管理员,他趁工作之机,偷偷拿走了仓库里的部分库存商品。小丽则通过伪造合同,骗取了公司的一笔资金。公司发现后,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而三人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小朱侵吞公司收入、小李窃取库存商品、小丽骗取公司资金,均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特征。
2、虽然各地对数额较大认定不同,但三人若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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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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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手段有哪些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手段研究关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了侵吞、窃取以及欺骗等手法。具体表现为挪用企业收益、隐匿销售所得未计入账目、私自将企业材料及物资出售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亦或是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申请贷款,然后利用企业财产进行还款活动;或在向第三方购买众多原材料时,通过虚构入库记录的方式,从账户中套现现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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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手段有哪些
在职务侵占罪中,常常涉及到运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如企图通过谎报帐目状况、捏造虚假交易活动、擅自截留相关款项等手法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或未经许可私自调动单位财物而拒绝退还;甚至巧妙利用管理上的疏漏,秘密盗窃单位财富等。这些行为均对公司的财产权益以及正常运营管理造成了严重破坏。
1w浏览2024-09-01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据的手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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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手段有哪些
10w+浏览2024-11-04
职务侵占罪手段有哪些?
有侵吞、骗取和窃取等手段。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把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供自己使用,侵占财务的价值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就应该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关于职务侵占罪手段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的文章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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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手段有哪些
1w浏览2025-03-29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据的手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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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手段有什么
10w+浏览2024-02-25
职务侵占罪有骗取手段吗
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犯罪不是靠骗术,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的财产变成自己的。这包括直接拿、悄悄偷、随便用等方法。但要是有人用欺诈手段,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财产占为己有,那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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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有哪些
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常用手段包括:侵吞,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窃取,秘密转移单位财物至个人处所; 骗取,通过欺骗手段使单位财物转移至个人名下; 利用业务程序和制度漏洞侵占财物。 这些手段体现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1w浏览2024-08-07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据的手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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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阶段职务侵占
10w+浏览2024-10-17
一般职务侵占罪手段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手段有侵吞、骗取或者是窃取;只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将公司的财物占有为已有,从而导致数额较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会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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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有骗取手段吗
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并非以骗术为主要手段。该类型的犯罪往往是指行为人借助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优势条件,将本属于其所属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这些手法包括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擅自挪用等多种形式。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中,如果行为人采用欺诈策略,运用其职务便利来实现对本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那么这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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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据的手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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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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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骗取手段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所涉的诈骗手法有哪些1、在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侵吞、窃取、欺骗等方式来获取公司财产。例如:他们会故意隐瞒部分收入或销售收入以逃避记录;或是在对外出售材料或物资时,直接将收到的现金收入个人腰包;甚至可能通过向外部借款,然后用公司资产进行偿还;又或者是伪造大量的入库单据,借此机会套取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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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是什么
1w浏览2025-04-14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据的手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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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阶段职务侵占罪
10w+浏览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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