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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支付方式未约定为由拒付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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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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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合同关系里,支付价款是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不能仅仅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方式,就拒绝付款。
当合同未明确支付方式时,双方可先进行友好协商,来补充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就可以进一步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以往的交易习惯来判断。
如果按照这些方法仍然不能确定支付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进行支付。
买卖合同为例,卖家交付货物后,即便合同里没约定支付方式,买受人也不能以支付方式不明确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当然,如果货物存在质量等方面的争议,买受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
但绝不能简单地以支付方式未约定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总之,遇到支付方式未约定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拒绝付款。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买卖合同,小朱向小李交付货物后,小李以双方未约定支付方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小朱认为支付货款是小李的主要义务,不能因支付方式未约定而拒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在合同关系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本案中,虽支付方式未明确约定,但小李不能当然拒付货款。
2、若双方无法就支付方式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小李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若小李无质量等合理争议仍拒付,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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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支付方式未约定为由拒付
1w浏览2025-04-17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2011年9月29日,A购买了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A,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卖方应当向买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已经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给A。本来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转眼到了2012年的7月31日。卖方却迟迟没能将房屋交付给A,这可把A急坏了,想想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业主虽然交了钱,但是开放商交不了房的事情太多了。但是,A转念一想,虽然开放商没能如约的把房子交付给自己,但是小区毕竟每天都能看见进展,看上去还不至于“烂尾”,于是就等着收房。等着等着就到了次年的4月份,即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终于将A购买的房屋交给了A。后因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A诉至,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计算至2013年10月份取得竣工备案证之时,即支付违约金额为164880元。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情,很正常的现象,并且自己在开发过程中也加快进程,尽力尽早地把房屋交给各购买业主,不存在故意的过错行为,故不应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直至2013年4月14日,被告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此,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接收房屋。对于被告提出按照楼房竣工备案之日计算,缺少根据,故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对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日期应当计算到该日期止,鉴于上述情况,故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92880元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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