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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的钱又反悔要回去怎么办

#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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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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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个人债务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个人债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个人债务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对于金钱交付后的处理,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赠与情况:
如果这笔钱属于赠与且已经完成交付,正常而言,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不过,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销。
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些情况下,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2.借款情况:
若属于借款,出借人一般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
要是借款人拒绝还款,出借人可凭借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途径来追讨借款。
3.合同款项情况:
要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合同而支付的款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款项如何处理,要依据最终的裁判结果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给了小丽一笔钱。小朱称这笔钱是借给小丽的,要求小丽偿还,而小丽则认为这是小朱对她的赠与,拒绝还钱。小朱拿出转账记录作为借款证据,小丽却无赠与相关的书面证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若这笔钱属于赠与且已完成交付,一般赠与人无权随意撤销。但如果小丽存在严重侵害小朱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撤销情形,小朱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若为借款,小朱凭借转账记录等证据有权要求小丽偿还。若小丽拒绝,小朱可向法院起诉追讨。若因重大误解等订立的付款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款项处理依最终裁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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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了又想把补偿款收回去,拆迁方能反悔吗?
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即使是政府也不能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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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给了的钱又反悔要回去怎么办
1w浏览2025-04-26
事故私了后对方又反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胺】
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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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私了后对方又反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胺】
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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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私了后对方又反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胺】
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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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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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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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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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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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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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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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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