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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人做事出事谁负责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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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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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判断工作中出事的责任归属时,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1.劳动关系
当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在工作期间出事通常属于工伤,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体来说,像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比如,工厂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就属于这类情况。
2.劳务关系
要是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需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挑选提供劳务者时存在过错,像没有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技能等,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承揽关系:
对于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定作人明明知道承揽人没有相关资质,还让其完成特定工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定作人就要担责。
总之,必须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才能准确判断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受雇于小李的公司负责设备安装。一次安装作业中,小朱因设备故障受伤。小李认为小朱是独立承揽该安装工作,自己不应担责;小朱则称与小李公司是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由公司担责。同时,小胡曾受小丽临时雇佣搬运货物,过程中受伤,小丽以小胡自身不小心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公司若构成劳动关系,此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为承揽关系,小李公司无选任、指示等过失则不担责,有过失则承担相应责任。
2、小胡与小丽是劳务关系,双方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小丽若存在选任等过错,需对小胡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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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人做事出事谁负责
1w浏览2025-04-26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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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去做事出现事故谁负责
1w浏览2025-04-23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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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做事出了问题介绍人要负责任吗
1w浏览2025-04-26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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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出了事谁负责
1w浏览2025-04-23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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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别人做事要负连带责任吗
1w浏览2025-04-22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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