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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途算工伤吗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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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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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下班路途是否算工伤,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1.交通事故或特定事故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关键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需要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
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若认定本人是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就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2.合理路线和时间情况:
在合理时间内,在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类情况也会被纳入考虑。
3.个人原因受伤情况:
要是因为个人原因,像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等,通常不能算作工伤。
总之,下班路途认定工伤有严格条件限制,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天下班后,小许在回家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小许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却认为此次事故是小许自身不小心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小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小许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
2、小许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往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也满足工伤认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规定。所以,小许此次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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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途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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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
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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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下班路途算工伤吗
1w浏览2025-05-14
我叔叔单位打电话要他去加班,现在在路上,那加班路途时间规定包括路途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7日,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刘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至2010年3月8日;刘先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2月12日(周六),刘先生乘坐22时零9分发车的火车前往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出差,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上午11时55分到,他所购买火车票为硬卧车票。后刘先生乘坐2009年12月18日(周五)22时零4分发车的火车返回北京。2010年1月4日刘先生领取2009年12月工资共计2240.09元。2010年1月7日,刘先生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
刘先生曾在员工培训记录表上签字,该表显示刘先生入职当日曾参加涉及内部保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等内容的培训。2009年12月9日,刘先生在公司规章制度(09年第10版)学习后签字确认并在遵照执行单上签字。上述规章制度中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提出加班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字方有效;周六日按实际工作时间(不包含路途时间)计算加班工时。
刘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先生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能否视为加班以及刘先生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中午到达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后当日是否存在加班。法院认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刘先生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刘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刘先生可以休息,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刘先生出差在途时间中并未从事加班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8日及12月1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37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4.83元的诉讼请求。
判例认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法官释法: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上述是加班路途时间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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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途中算不算工伤
10w+浏览2023-09-07
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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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下班路途受伤算不算工伤
1w浏览2025-04-25
我叔叔单位打电话要他去加班,现在在路上,那加班路途时间规定包括路途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7日,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刘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至2010年3月8日;刘先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2月12日(周六),刘先生乘坐22时零9分发车的火车前往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出差,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上午11时55分到,他所购买火车票为硬卧车票。后刘先生乘坐2009年12月18日(周五)22时零4分发车的火车返回北京。2010年1月4日刘先生领取2009年12月工资共计2240.09元。2010年1月7日,刘先生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
刘先生曾在员工培训记录表上签字,该表显示刘先生入职当日曾参加涉及内部保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等内容的培训。2009年12月9日,刘先生在公司规章制度(09年第10版)学习后签字确认并在遵照执行单上签字。上述规章制度中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提出加班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字方有效;周六日按实际工作时间(不包含路途时间)计算加班工时。
刘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先生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能否视为加班以及刘先生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中午到达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后当日是否存在加班。法院认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刘先生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刘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刘先生可以休息,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刘先生出差在途时间中并未从事加班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8日及12月1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37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4.83元的诉讼请求。
判例认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法官释法: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上述是加班路途时间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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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途中算不算工伤
10w+浏览2024-03-03
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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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下班路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1w浏览2025-01-20
我叔叔单位打电话要他去加班,现在在路上,那加班路途时间规定包括路途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7日,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刘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至2010年3月8日;刘先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2月12日(周六),刘先生乘坐22时零9分发车的火车前往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出差,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上午11时55分到,他所购买火车票为硬卧车票。后刘先生乘坐2009年12月18日(周五)22时零4分发车的火车返回北京。2010年1月4日刘先生领取2009年12月工资共计2240.09元。2010年1月7日,刘先生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
刘先生曾在员工培训记录表上签字,该表显示刘先生入职当日曾参加涉及内部保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等内容的培训。2009年12月9日,刘先生在公司规章制度(09年第10版)学习后签字确认并在遵照执行单上签字。上述规章制度中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提出加班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字方有效;周六日按实际工作时间(不包含路途时间)计算加班工时。
刘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先生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能否视为加班以及刘先生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中午到达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后当日是否存在加班。法院认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刘先生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刘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刘先生可以休息,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刘先生出差在途时间中并未从事加班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8日及12月1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37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4.83元的诉讼请求。
判例认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法官释法: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上述是加班路途时间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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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班路途摔了,算不算工伤
10w+浏览2023-09-03
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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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下班途中拐路算工伤吗
1w浏览2025-01-15
我叔叔单位打电话要他去加班,现在在路上,那加班路途时间规定包括路途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7日,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刘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至2010年3月8日;刘先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2月12日(周六),刘先生乘坐22时零9分发车的火车前往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出差,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上午11时55分到,他所购买火车票为硬卧车票。后刘先生乘坐2009年12月18日(周五)22时零4分发车的火车返回北京。2010年1月4日刘先生领取2009年12月工资共计2240.09元。2010年1月7日,刘先生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
刘先生曾在员工培训记录表上签字,该表显示刘先生入职当日曾参加涉及内部保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等内容的培训。2009年12月9日,刘先生在公司规章制度(09年第10版)学习后签字确认并在遵照执行单上签字。上述规章制度中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提出加班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字方有效;周六日按实际工作时间(不包含路途时间)计算加班工时。
刘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先生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能否视为加班以及刘先生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中午到达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后当日是否存在加班。法院认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刘先生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刘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刘先生可以休息,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刘先生出差在途时间中并未从事加班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8日及12月1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37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4.83元的诉讼请求。
判例认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法官释法: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上述是加班路途时间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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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
10w+浏览2024-02-29
职工上下班路途受伤算工伤吗
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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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上下班路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1w浏览2024-12-23
我叔叔单位打电话要他去加班,现在在路上,那加班路途时间规定包括路途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案例回放:2009年12月7日,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刘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至2010年3月8日;刘先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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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曾在员工培训记录表上签字,该表显示刘先生入职当日曾参加涉及内部保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等内容的培训。2009年12月9日,刘先生在公司规章制度(09年第10版)学习后签字确认并在遵照执行单上签字。上述规章制度中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提出加班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字方有效;周六日按实际工作时间(不包含路途时间)计算加班工时。
刘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先生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能否视为加班以及刘先生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中午到达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后当日是否存在加班。法院认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刘先生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刘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刘先生可以休息,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刘先生出差在途时间中并未从事加班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8日及12月1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37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4.83元的诉讼请求。
判例认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法官释法: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上述是加班路途时间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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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途上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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