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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无证如何进行诉讼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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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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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6068人
专业处理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买卖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买卖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购买无证商品房法律风险大。
诉讼,需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等关键证据
2.起诉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写清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3.若开发商有过错,购房者可依法主张权益。
如开发商隐瞒无证事实,购房者可撤销合同,开发商退款付息并赔偿
诉讼有不确定性,建议咨询律师制定策略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才发现该房屋没有相关证件。小朱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无证事实,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小朱收集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发商则称已告知小朱房屋证件情况,不存在故意隐瞒。

案情分析:

1、小朱购买无证商品房,开发商若故意隐瞒无证事实,小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2、小朱起诉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在庭审中双方需围绕开发商是否故意隐瞒无证事实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因诉讼存在不确定因素,小朱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精准诉讼策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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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无证如何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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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无证如何进行诉讼
1w浏览2025-05-14
我的一个妹妹,最近向我问起来买卖合同诉讼书的有关内容,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1998年10月,A县甲事业单位向社会招标进行旧房联合改建。个体建筑商王某与A县国有建筑安装工程乙公司口头协商好挂靠事宜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又以乙公司名义,于1998年11月24日与甲单位签订了《联合改建旧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单位以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和该宗土地上的旧房作为投资,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甲协助乙公司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乙公司负责缴纳办理《土地证》、《产权证》各项手续产生的费用。合同对建成后八楼一底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其中临街门市和五至八楼住房的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投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从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陆续将依约划归乙公司所有的门市和六至八楼住房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别出售给购房户,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3月,乙公司根据A县的要求进行改制。由于号召职工出资入股未获成功,2004年4月22日,刘某、陈某与乙公司签订《A县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重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0万元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对其17名员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万元后,乙公司现场移交乙公司所属的办公室、库房钥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证件、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证、建筑工程取费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认可证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刘某夫妇接管,从签订合同时起,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收益、占有、处分权利,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属合同乙方所有;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由重组后的新公司负责;重组后的新公司不承担原乙公司改制前的任何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原乙公司的90多万债权由解除劳动关系的17名原公司职工所有。
2004年4月27日,丙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2004年6月3日由当地工商局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2004年6月10日,丙公司以乙公司改制重组工作己经完成,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为由,向A县建设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同月16日,A县建设局向上级建设局请示,2004年6月17日上级建设局审查同意将原乙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变更为丙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为孙某等,也就是说,原乙公司的建安企业资质等级、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均变更为丙公司。
由于王某在出售房屋后,未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2004年7月26日,何某等10购房户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丙公司、王某办理其所购住房的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丙公司是新设公司还是由乙公司重组后的公司?
2.王某挂靠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影响丙公司责任的承担?
3.若丙公司应对购房人承担责任,但对其中只有王某个人签名而无乙公司公章的购房协议,丙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责任?
4.对刘某、陈某与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若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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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具备五证的诉讼如何进行
1w浏览2025-06-02
我的一个妹妹,最近向我问起来买卖合同诉讼书的有关内容,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1998年10月,A县甲事业单位向社会招标进行旧房联合改建。个体建筑商王某与A县国有建筑安装工程乙公司口头协商好挂靠事宜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又以乙公司名义,于1998年11月24日与甲单位签订了《联合改建旧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单位以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和该宗土地上的旧房作为投资,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甲协助乙公司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乙公司负责缴纳办理《土地证》、《产权证》各项手续产生的费用。合同对建成后八楼一底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其中临街门市和五至八楼住房的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投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从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陆续将依约划归乙公司所有的门市和六至八楼住房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别出售给购房户,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3月,乙公司根据A县的要求进行改制。由于号召职工出资入股未获成功,2004年4月22日,刘某、陈某与乙公司签订《A县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重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0万元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对其17名员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万元后,乙公司现场移交乙公司所属的办公室、库房钥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证件、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证、建筑工程取费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认可证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刘某夫妇接管,从签订合同时起,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收益、占有、处分权利,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属合同乙方所有;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由重组后的新公司负责;重组后的新公司不承担原乙公司改制前的任何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原乙公司的90多万债权由解除劳动关系的17名原公司职工所有。
2004年4月27日,丙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2004年6月3日由当地工商局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2004年6月10日,丙公司以乙公司改制重组工作己经完成,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为由,向A县建设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同月16日,A县建设局向上级建设局请示,2004年6月17日上级建设局审查同意将原乙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变更为丙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为孙某等,也就是说,原乙公司的建安企业资质等级、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均变更为丙公司。
由于王某在出售房屋后,未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2004年7月26日,何某等10购房户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丙公司、王某办理其所购住房的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丙公司是新设公司还是由乙公司重组后的公司?
2.王某挂靠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影响丙公司责任的承担?
3.若丙公司应对购房人承担责任,但对其中只有王某个人签名而无乙公司公章的购房协议,丙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责任?
4.对刘某、陈某与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若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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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妹妹,最近向我问起来买卖合同诉讼书的有关内容,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1998年10月,A县甲事业单位向社会招标进行旧房联合改建。个体建筑商王某与A县国有建筑安装工程乙公司口头协商好挂靠事宜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又以乙公司名义,于1998年11月24日与甲单位签订了《联合改建旧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单位以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和该宗土地上的旧房作为投资,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甲协助乙公司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乙公司负责缴纳办理《土地证》、《产权证》各项手续产生的费用。合同对建成后八楼一底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其中临街门市和五至八楼住房的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投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从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陆续将依约划归乙公司所有的门市和六至八楼住房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别出售给购房户,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3月,乙公司根据A县的要求进行改制。由于号召职工出资入股未获成功,2004年4月22日,刘某、陈某与乙公司签订《A县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重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0万元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对其17名员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万元后,乙公司现场移交乙公司所属的办公室、库房钥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证件、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证、建筑工程取费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认可证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刘某夫妇接管,从签订合同时起,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收益、占有、处分权利,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属合同乙方所有;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由重组后的新公司负责;重组后的新公司不承担原乙公司改制前的任何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原乙公司的90多万债权由解除劳动关系的17名原公司职工所有。
2004年4月27日,丙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2004年6月3日由当地工商局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2004年6月10日,丙公司以乙公司改制重组工作己经完成,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为由,向A县建设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同月16日,A县建设局向上级建设局请示,2004年6月17日上级建设局审查同意将原乙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变更为丙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为孙某等,也就是说,原乙公司的建安企业资质等级、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均变更为丙公司。
由于王某在出售房屋后,未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2004年7月26日,何某等10购房户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丙公司、王某办理其所购住房的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丙公司是新设公司还是由乙公司重组后的公司?
2.王某挂靠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影响丙公司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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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刘某、陈某与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若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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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998年10月,A县甲事业单位向社会招标进行旧房联合改建。个体建筑商王某与A县国有建筑安装工程乙公司口头协商好挂靠事宜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诉讼书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又以乙公司名义,于1998年11月24日与甲单位签订了《联合改建旧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单位以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和该宗土地上的旧房作为投资,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甲协助乙公司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乙公司负责缴纳办理《土地证》、《产权证》各项手续产生的费用。合同对建成后八楼一底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其中临街门市和五至八楼住房的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投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从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陆续将依约划归乙公司所有的门市和六至八楼住房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别出售给购房户,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3月,乙公司根据A县的要求进行改制。由于号召职工出资入股未获成功,2004年4月22日,刘某、陈某与乙公司签订《A县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重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0万元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对其17名员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万元后,乙公司现场移交乙公司所属的办公室、库房钥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证件、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证、建筑工程取费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认可证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刘某夫妇接管,从签订合同时起,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收益、占有、处分权利,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属合同乙方所有;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由重组后的新公司负责;重组后的新公司不承担原乙公司改制前的任何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原乙公司的90多万债权由解除劳动关系的17名原公司职工所有。
2004年4月27日,丙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2004年6月3日由当地工商局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2004年6月10日,丙公司以乙公司改制重组工作己经完成,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为由,向A县建设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同月16日,A县建设局向上级建设局请示,2004年6月17日上级建设局审查同意将原乙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变更为丙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为孙某等,也就是说,原乙公司的建安企业资质等级、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均变更为丙公司。
由于王某在出售房屋后,未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2004年7月26日,何某等10购房户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丙公司、王某办理其所购住房的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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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公司是新设公司还是由乙公司重组后的公司?
2.王某挂靠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影响丙公司责任的承担?
3.若丙公司应对购房人承担责任,但对其中只有王某个人签名而无乙公司公章的购房协议,丙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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