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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管辖问题是啥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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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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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买卖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买卖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遵循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规则。
专属管辖下,房屋属不动产,相关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中,合同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规定。
例如,房屋在A市,通常由A市法院管辖;
若合同约定由B市法院管且合规,就按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将位于A市的一套房屋卖给小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来两人因该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按照专属管辖,由A市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小李则称合同中有书面协议,约定由B市某法院管辖,且此约定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约定由B市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遵循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此案中即A市房屋所在地法院。
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小朱与小李的书面协议约定符合规定,那么应按约定由B市法院管辖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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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管辖问题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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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管辖
商品房质量问题,应联系开发商处理。开发商承担最终责任,需赔偿并追究责任方。如开发商未解决或消费者不满,可向建设工程质监机构申请鉴定或投诉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鉴定,结果作为赔偿依据。若问题未解,消费者可依法起诉开发商。保障权益,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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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父母老了落叶归根。我他们想买入一个二手房,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正确理解上述条文,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几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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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管辖的
遇到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因其负有最终责任。开发商需赔偿并追究责任单位。若开发商未解决或方案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认定或投诉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果作为赔偿依据。问题未解,可依法起诉开发商。保障权益,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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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父母老了落叶归根。我他们想买入一个二手房,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正确理解上述条文,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几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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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哪个法院管辖
购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方可依据购房协议向开发商提出修复和损害补偿请求。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交付,或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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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父母老了落叶归根。我他们想买入一个二手房,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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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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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管辖起诉
购房者对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被告副本。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及证人信息。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以便法院依法审理。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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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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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归哪个部门管辖
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向开发商寻求解决,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不满,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认定或投诉建设管理部门。也可委托法定机构鉴定,结果可作为索赔证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律法规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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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父母老了落叶归根。我他们想买入一个二手房,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正确理解上述条文,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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