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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夫妻有一方缺席咋办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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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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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只登记一人名下,卖房也需双方同意。
一方缺席,可让其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在场方处理,保障交易合法。
2.若无法提供委托书,且缺席方不同意卖房,交易可能因共有人未同意而无效。
3.若房屋仅登记在场一方名下,且有证据证明是其个人财产,该方可单独决定卖房,无需另一方同意。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是夫妻,他们打算出售一套二手房。在交易时,小丽因事未能到场。该房屋登记在小何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买家小胡要求小丽出具授权委托书,小何却表示小丽同意出售,只是没时间来,无需委托书。小胡担心交易合法性,产生争议。后来了解到,若该房是小何个人财产且有证据证明,小何可单独出售;但若是共同财产,小丽不出具委托书且不同意出售,交易可能无效。

案情分析:

1、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小何一人名下,出售也需双方同意。此时让小丽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小何全权处理房屋买卖事宜,能保障交易合法性。
2、若无法提供委托书,且小丽不同意出售,那么该交易因共有人未同意而可能无效。若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仅登记在小何名下且为其个人财产,小何则可单独决定出售,无需小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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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夫妻有一方缺席咋办
1w浏览2025-06-06
二次起诉离婚缺席判离,财产未分配,房产证共有人夫妻名,其中一方可否凭离婚判决单方卖房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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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缺席判离,财产未分配,房产证共有人夫妻名,其中一方可否凭离婚判决单方卖房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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