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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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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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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权力、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
2.特定单位及委派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以及国家机关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经理管理事务。
3.其他依法执行公务人员
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参与国家事务,像协助政府管理的基层组织人员。
判断贪污罪主体,关键看是否执行公务。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小胡是某村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小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小胡在协助政府工作时,将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款据为己有。公司和村民发现后,分别向相关部门举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有公司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代表国有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符合贪污罪主体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类型,利用职务侵吞公款的行为涉嫌贪污罪。
2、小胡作为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将部分补偿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也涉嫌贪污罪,因其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与国家事务有关的活动,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判断二人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他们均符合这一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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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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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公职人员,涵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任职者,以及受国家机关、国企等委派至非国有单位参与公务者。此外,还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人员。这些主体在公务活动中,若涉及非法收受财物或侵占公共财产,将构成贪污或受贿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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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确定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1w浏览2025-07-13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贪污罪的概念,有一个问题总是困扰着我,谁能给我简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啊,谢谢了
[律师回复]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 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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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公职人员,涵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任职者,以及受国家机关、国企等委派至非国有单位参与公务者。此外,还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人员。这些主体在公务活动中,若涉及非法收受财物或侵占公共财产,将构成贪污或受贿罪行。
1w浏览2024-05-25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贪污罪的概念,有一个问题总是困扰着我,谁能给我简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啊,谢谢了
[律师回复]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 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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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及处罚方式是什么
贪污罪主体包括公职人员及特定行业从业者。刑法对贪污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三档处罚:一、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罚金;二、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可罚金或没收财产;三、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多次贪污未受制裁者按累计额定罚。主动自首、退赃者可获从轻处理。死刑缓期执行者可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w浏览2024-06-08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贪污罪的概念,有一个问题总是困扰着我,谁能给我简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啊,谢谢了
[律师回复]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 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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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贪污罪的概念,有一个问题总是困扰着我,谁能给我简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啊,谢谢了
[律师回复]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 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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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贪污罪的概念,有一个问题总是困扰着我,谁能给我简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啊,谢谢了
[律师回复]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 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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