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均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从业人员,也包含了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参与公务事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涵盖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担任要职的人士,以及接受国家机关、股份制国企等派遣到非国有单位参与公务事务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亦包括通过合法途径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专业人员。这些特定的行为主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倘若涉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贪污罪或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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