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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丢荒还属于自己的吗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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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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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农村承包地:
承包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丢荒在承包期内仍归其所有。
不过,发包方有权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若连续两年以上抛荒,发包方会收抛荒费,甚至终止合同收回耕地。
2.宅基地:
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即便闲置丢荒,使用权仍归使用者。
3.国有土地
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闲置超规定时间,政府可依法收回。

案情回顾:

小朱是农村村民,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后来因外出打工将土地丢荒。村里认为小朱丢荒土地影响集体利益,欲收回土地。同时,小许拥有一处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另外,小胡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出现了土地闲置情况,政府部门表示可能会收回土地。各方就土地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农村承包地,依据相关法律,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丢荒,土地仍归其所有。但如果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发包方有权收取抛荒费,经批准还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2、小许的宅基地,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即便闲置丢荒,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小许。
3、小胡取得的国有土地,若闲置超过规定时间,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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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丢荒还属于自己吗
[律师回复] 1.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所承包的土地虽已抛荒但未被收回的,仍属于原土地承包者。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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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所承包的土地虽已抛荒但未被收回的,仍属于原土地承包者。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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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所承包的土地虽已抛荒但未被收回的,仍属于原土地承包者。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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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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