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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否包括任意解除权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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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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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有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通常不适用任意解除权,但有特殊情况。
2.寄存人基于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不管合同有无约定保管期限,都能随时领取保管物,拥有任意解除权。
3.保管人在约定期限的合同里,一般无任意解除权,不能擅自让寄存人提前领物。
不过,若出现自身丧失保管能力等特殊事由,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解除合同
4.总体来说,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通常没有,特殊情况除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保管合同,约定小胡为小朱保管一批货物,保管期限为一年。半年后,小朱因自身业务调整,要求提前取回货物,小胡以合同约定保管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同时,小胡因突发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履行保管职责,要求小朱提前领取货物,小朱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提前取回。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小朱基于对保管物的所有权,拥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领取保管物,所以小朱要求提前取回货物的主张合法,小胡不应拒绝。
2、保管人小胡在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的情况下,通常无任意解除权,但因其突发重大疾病丧失保管能力这一特殊事由,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小胡也可要求解除合同,故小胡要求小朱提前领取货物的请求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是合理的,小朱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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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否包括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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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否包括任意解除权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1w浏览2025-05-12
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目前,暂无无因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民通》: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13
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
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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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否包括任意解除权
1w浏览2025-07-29
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目前,暂无无因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民通》: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13
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
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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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包含任意解除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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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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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暂无无因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民通》: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13
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
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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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包含任意解除权吗
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不包含任意解除权的,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去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律其他规定。
1w浏览2025-05-23
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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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民通》: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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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
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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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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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期限的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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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13
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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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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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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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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