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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

#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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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在线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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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产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产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
1、职工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产权
2、了解单位有无特别限制的条款,比如有的单位就要求只能在职工内部买卖,不能对社会上的其他购房者销售等。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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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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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集资诈骗罪条件是什么?
单位成立集资诈骗罪条件主要就是达到诈骗数额较大程度。主要就是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定,如果非法集资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本就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单位非法集资数额在50万元,就是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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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可以有犯罪集团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有犯罪集团
强迫交易有无犯罪集团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的,组织比较严密的,就有可能是团伙犯罪。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强迫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对行为人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在定性时也存在争论。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定抢劫罪。笔者认为,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刑法所着力打击的是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团,而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集团通常要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团。如果将这样两种在本质上存在差别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
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认同。新刑法典对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使这种区分更加明确。
2、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的区别
在1997年刑法典中,聚众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第一种情况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因此这里将第二种情况称为聚众共同犯罪,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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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可以有犯罪集团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有犯罪集团
强迫交易有无犯罪集团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的,组织比较严密的,就有可能是团伙犯罪。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强迫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对行为人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在定性时也存在争论。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定抢劫罪。笔者认为,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刑法所着力打击的是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团,而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集团通常要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团。如果将这样两种在本质上存在差别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
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认同。新刑法典对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使这种区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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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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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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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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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对行为人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在定性时也存在争论。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定抢劫罪。笔者认为,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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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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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认同。新刑法典对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使这种区分更加明确。
2、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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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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