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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

#行政许可 最新修订 |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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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邵如阳律师在线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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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行政许可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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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注销土地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享有,对符合规划和建设的土地颁发土地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在实际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权利人出现擅自变更土地利用用途或者是擅自更改土地证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土地证颁发部门可以撤销变更登记,将土地证注销。
因此,注销土地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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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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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如何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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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
注销土地登记不是行政处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确认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享有,对符合规划和建设的土地颁发土地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在实际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权利人出现擅自变更土地利用用途或者是擅自更改土地证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土地证颁发部门可以撤销变更登记,将土地证注销。
3.9w浏览2025-01-28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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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
10w+浏览2023-09-14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是什么
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人民政府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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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材料
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w浏览2025-02-05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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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最新
10w+浏览2023-09-04
昆明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的流程
昆明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的流程: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原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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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注销登记怎么办
1w浏览2024-12-23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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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
10w+浏览2023-09-15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土地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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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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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是行政处罚吗2023年
10w+浏览2023-09-10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办理注销土地登记:1、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2、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4、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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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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