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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流程定义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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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注册流程为:
名称核定;
工商登记注册;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到银行开基本账户;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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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流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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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流程
1、名称核定。2、工商登记注册。3、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4、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5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6、统计证。7、社保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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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建筑分公司注册流程
注册分公司的一般流程:(一)名称核定;(二)工商登记注册;(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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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分公司注册流程一样吗
注册分公司和注册公司程序一样的。但是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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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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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申请办理流程可以归纳为两大步骤:
第一步是初始登记,按照各个楼栋的相关信息,将所有权归于拆迁方名下;
而第二步则是转移登记,根据初始登记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将所有权登记至每一位安置户名下,再向其颁发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必备资料:
第一份即为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过规划国土部门或者旧城改造办公室的见证);
其次是《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同时,还需要提供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以及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查档证明(收取原件);
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此项需要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
对于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存在差价的情况,需要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以及开发商出具的已支付清差价款的证明;
若增加了安置面积,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此外,以下两个方面也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若遇到被拆迁人离世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应当先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继承手续;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仅凭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分公司注册流程怎么走?
如果要对分公司进行注册的话,首先要确定和分公司的名称,然后要带着刻章去工商局进行签发。各分公司的印章以及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最后再通过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以及分公司的公司账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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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二手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办理二手房买卖公证之时,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前往指定房屋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需向该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性资料: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出示各自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公民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其次,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再次,务必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卖房申请书及评议房价单等重要文书;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亦为必备文件之一;
若涉及房产由多人共有,卖方还需出具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出售或者弃权的书面声明来证明其合法权益;
而若是单位性质的购房或售房行为,则须附带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文件;
最后,根据公证员对特定案件特殊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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