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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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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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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的起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实务中有的管理人将其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也有的管理人设定更为宽泛的期限,如1-3个月不等,但这些期限都没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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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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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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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云南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设定中,通常需依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在对比社会平均月工资时,若员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了社会平均月工资的三倍,那么缴费基数便应根据社会平均月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
但对于超过该范围的部分则无需纳入缴费基数计算范畴内。
相对而言,若员工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那么缴费基数将以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为准。
具体来说:
(一)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为27%,缴费基数则为企业上年度参保人员的月平均工资。
(二)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为1.5%,缴费基数则为企业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三)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会因行业差异而有所区别(从0.2%到3%不等),缴费基数则为企业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的月平均工资。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9%加1%,缴费基数同样为企业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五)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缴纳比例为1%,缴费基数则为企业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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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就寻衅滋事案件而言,其立案标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肆意地对他人进行殴打,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
或者使用器械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这种情况下均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案件并予以立案调查。
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其他恶劣情形,如多次进行此类行为等,也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案件;
2.对于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以及生活,甚至导致受害者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后果,那么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案件;
3.如果有人强行占有或损坏他人财物,并且涉及金额达到两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该行为发生了三次以上,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这也将被视为寻衅滋事案件;
4.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紊乱,这样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寻衅滋事案件。
其次,关于寻衅滋事罪,它是指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地引发争端,扰乱秩序,殴打无辜者,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但仍然选择为之;
3.犯罪客体: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共同准则;
4.犯罪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者、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即可被视为构成洗钱罪:
首先,关于主体元素。
该罪行的犯罪承担者是一般性的主体,既包含了年龄超过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士,同时也包括能够构成该罪行的法人实体。
其次,关于客体要素。
此种罪行所触犯的是复合型客体,具体而言,即是侵害了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与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
再次,关于主观元素。
本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故意。
最后,关于客观元素。
本罪的客观表现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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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要如何确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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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被认定为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要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晓该罪名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乃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对象系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仍然实施了将这些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再者,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适格主体。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来实施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破产清算债权确认
破产债权,除去行使别除权和抵消权之场合,经过申报、调查、确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偿。在我国,破产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会议经审查认可的债务人的债务确实存在,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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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符合以下全部要素就足以断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包含在该原则范围内的学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组织除外;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且犯罪动机明确,即以非法获取和占据公共或私人财产为主要目的;
3、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银行卡业务的严格管制以及公司财产权的完整性;
4、客观上来讲,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使用假造、篡改后的银行卡,或者盗用其他用户的银行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欺诈公共或个人财产等行为,并且数额较高方可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侵占罪怎么提诉讼请求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即国家司法机构对侵占罪这一特定类型犯罪采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方提出控告时,司法部门方可启动针对侵占罪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
因此,在处理侵占罪的告知问题上,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告知的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侵占罪的告知者应为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直接受害人。
然而,若受害人因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则人民检察院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家属亦可代为提起控诉。
(2)告知的对象。
受害人应当向何种司法机构提出侵占罪的控告?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
如发现不属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无论受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构进行告知,皆应视为已完成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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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应该如何认定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本罪名所侵害的客体颇为复杂,它不仅涉足到金融秩序的稳定,更涉及到了社会整体经济管理秩序的动荡,以及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实践以及外汇管理法规的破坏。
其次,本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会采取几种常见手段:
第一,提供资金账户,这意味着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第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其中既包括将实物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涵盖了将现金转化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化为现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第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最后,采用其他各种方式来掩盖、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例如将犯罪所得投入某一特定行业,或者利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各类单位组织。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为之,同时期望能够实现这样的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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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赌资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赌资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现场检查中查获的,专门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款项和物品;
其次是代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实际金额的赌博积分等工具;
最后是在各类赌博设备如投注机或游戏机上产生或者赢得的点数所代表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赌资认定问题最常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故此,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就可能会被“默认”为是赌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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