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即国家司法机构对侵占罪这一特定类型犯罪采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方提出控告时,司法部门方可启动针对侵占罪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
因此,在处理侵占罪的告知问题上,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告知的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侵占罪的告知者应为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直接受害人。
然而,若受害人因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则人民检察院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家属亦可代为提起控诉。
(2)告知的对象。
受害人应当向何种司法机构提出侵占罪的控告?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
如发现不属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无论受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构进行告知,皆应视为已完成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