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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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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主体是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权进行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
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可确定为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行政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同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按其性质和后果来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
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只对其所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不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行政诉讼主体可分为二类: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它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起决定性的作用。
(2)诉讼当事人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
这一类主体同行政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能够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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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驳回起诉合法吗?
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是可以驳回起诉的,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行政诉讼主体存在上述情况的,是不可以起诉处理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驳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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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大排量返税交强险有何政策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1.保险公司在进行车船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时,如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相应手续费用并实现返税,此举合法合规,皆因现行车船税法规已对此有明确规定。
2.假设在特定情况下,国家规定需予以免征的车辆却被征收或代扣代缴了税费,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实现返税则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然而,若有人将返税作为一种营销策略或以此为名推销汽车产品,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举报至国家相关部门,必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什么叫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指的是:被告一方的身份、权利或者义务等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一般法院将会对于原告的起诉进行驳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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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受理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一、适用阶段差异显著。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递交诉状至其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所进行的“审查”环节中所做出的决定;
而驳回起诉则是在案件已经立案并进入审理直至审判结束前给出的处理结果,对那些人民法院尚未正式立案的案件并不适用驳回起诉这种方式。
二、法律依据各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这两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均为程序法。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迥然。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主要关注的是程序性问题,旨在否定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四、法律效力存在区别。
尽管一旦生效,无论是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其当事人都将无法再以同样的理由就该争议法律关系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这两者之间仍存在着相对性和条件限制,例如,若某起起诉因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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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上的素材参加政府的比赛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涉及到参赛活动,此种应用则可视为商业性质的范畴,因此必须征得原创者或著作权所有者的明确授权,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然而,在被认定为合乎法规的合理使用范围内时,这种行为便不能被视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开发商拿到房产证不发给业主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屋交易结束之后,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发放房产证的义务,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开发企业已宣告破产或者丧失资质,那么他们便无法继续为楼盘进行全面的确权事宜;
其次,倘若开发商并未获取土地使用证以及上交全额的土地出让金,也无法顺利颁发房产证;
再次,当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建筑团队等债权人时,债务状态未得到完整解决之前,同样无法完善房产证手续;
此外,如果开发商尚未完成竣工备案工作,也会影响到房产证的发放;
另外,如果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进行了多次销售(未经合同备案),这就使得房产证的办理变得困难重重;
再者,如果楼盘遭到法院查封,房产证的发放也会受到阻碍;
还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并未获得建筑面积的实际测量数据;
最后,如果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超出一定范围的超面积部分需要按照规定补足或退还购房差价,而在面积误差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将会直接影响到产权登记的办理。
除此之外,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大确权”手续,或者不愿意积极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所需的相关材料,甚至与小业主之间产生纠纷,从而扣留原本应发放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房产证无法正常发放的原因。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主体不适格答辩状怎么写?
一般来说,主体若是不适合答辩的话,法院会给予一份答辩状,具体的内容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还药写清楚原告方的证据、事实以及相关需求,还要写清楚不适合的原因最后进行盖章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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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通常合同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增加适格的主体作为签约的主体,重新订立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不具备法定的资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等,就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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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复议实体审查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即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以及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当权利人认为特定的行政行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可从实际了解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刻起计算,有六十天的时间来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交通肇事全责受害人不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属于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程度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地对被害者及其近亲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且已经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即使尚未获得正式的谅解书,但仍可考虑给予其缓刑的判决。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时,被告人就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处理方式:
首先,当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对被害者及其近亲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且已经得到了对方的谅解,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给予被告人缓刑的判决。
其次,如果被告人的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程度,同时他又能积极地对被害者及其近亲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尽管没有得到正式的谅解书,但是只要被告人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和诚意,法院仍然可以考虑给予其缓刑的判决。
最后,如果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等行为,一般来说是不适合给予缓刑的。
然而,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地对被害者及其近亲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且已经得到了对方的谅解,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被告人的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
如果想要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那必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素,分别是:能够处理一些公众的事情、可以独自的进行在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并且如果出现了问题,可以一个人承受相应的法律上的惩罚、以组织存在于这个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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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金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故意损毁他人财务价值超过人民币三千元的行为,可判定为刑事罪行。
根据具体情况,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故意损毁公共或私人财物,且价值较高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
2.若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价值巨大,则法院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
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涵盖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
然而,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的是特定的财物,并对其他客体造成了危害,那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客观要件。
故意损毁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通过焚烧、摔砸等方式使物品完全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而损坏则是指使物品部分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手段多种多样;
3.主体要件。
故意损毁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故意损毁财物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损毁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目的并非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损毁。
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本质区别。
犯罪动机各式各样,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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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男方买女方名字离婚归属如何确定产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男方在购置房产时,选择只填写女方的姓名作为产权人,那么在两人离婚之际,此套房产将被视为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分割情况。
但是,若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
在此种情况下,若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姓名,便应依法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等到离婚时候,双方需先就此房产进行协商分割;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等待法院做出客观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与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和监督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其次,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以及预审方面依法享有广泛的权限;
再次,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利不予立案;
而对于己经立案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撤消案件;
另外,若侦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应提交法院审判的案件,公安机关将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做出最终决策;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理,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或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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