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知,征收项目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具体来讲分为以下步骤:
1.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与公布
首先由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
行政复议权、公民
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
2.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
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
征收房屋的
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
拆迁奖励。
在补偿方式方面,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或者
货币补偿。
3.补偿协议的签订
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达成合议后,双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以明确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
签署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协议提
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就约定内容履行,被
拆迁人需如约腾空房屋并交由征收部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