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8条对于精神病人的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了规定,精神病人可具体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及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三类。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会不服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需付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司
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
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作为
刑事司法中确定
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
证据之一,根据
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
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
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
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