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是公司因股东等原因不能自行
清算,而由
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法院组织的
清算程序,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
资不抵债时,将会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但强制清算不一定会必然导致
破产清算。
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
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被法院
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我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
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
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