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毒品犯罪中如何确定死刑的标准”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对同一毒品犯罪适用不同刑罚幅度的重要标准。
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者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但是,如果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为对毒品犯罪适用刑罚的标准,则不能完整、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因此,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
犯罪情节是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有法定情节的,必须将该情节考虑进去,如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依据。
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号案例中,被告人为非法牟利而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也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运输毒品系初犯。犯罪者的一贯表现,如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对于量刑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2、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者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其人身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
3、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
4、毒品有无扩散到社会;
5、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
综上,当前对毒品犯罪应当从重从快,予以严打,但具体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还需根据其他情节来综合判断“罪行”的轻重,真正做好罪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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