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中国的农村里,几乎见不到年轻人,剩下的也只有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大部分青壮年都选择去了城市打工赚钱,而非在农村务农。老人年级比较大,体力不足以干农活,青壮年又外出打工,所以许多农民都将自己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了他人耕种。按照现有的规定,国家对于土地的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直接耕种的农民,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是得不到补贴的。那么如果遇到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款该怎样分配呢?难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无权获得任何补偿吗?
转包,是指农民在一定期限内,把自己的土地全部或部分以一定条件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第三人使用。转租,是指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转包还是转租,转包人、出租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均未改变。
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已经转包、转租的土地,因征收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在转包、转租后,实际的土地使用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未发生任何变更,仍然是转包人和出租人。
因土地被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转包人、出租人,而非接包人、承租人,所以转包人和出租人享有对土地补偿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接包人、承租人无权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转包人与接包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他们签订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了土地被征收时接包人、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的,双方应当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补偿分配。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只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失地农民的一种生活安置补助,是为了保障农民土地在被征收后其基本生活来源,转包人、出租人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固然拥有该项补助费,对于转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三人也是享有该项补偿的,但是对于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则不能享有该项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前面已经提到,土地在转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投入人为接包人、承租人,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补偿应到归属实际投入人或者说是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双方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对于地上附着物,如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如果临时建筑物由转包人、出租人修建,在其进行转包或出租时仅约定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转包人、出租人享有。
如果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在转包或出租时已约定转给接包人、承租人,或者接包人、承租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或出租合同后自己通过合法程序修建的,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农民的土地转包、转租后,遭遇政府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失地农民即转包人、接包人享有,地上附着物归实际投入人、实际所有权人享有,青苗补偿费由实际投入人享有。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面对,敢于与政府协商;对于接包人、承租人,也要通过与转包人、出租人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为了避免转包人、出租人独吞征地补偿费,建议提前预防,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征收后相应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当然,如果有不懂的问题,也可以咨询律师,如有相应纠纷,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上述法条中我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无论是征收方征收土地还是企业占用土地,都是需要办理前置手续的。因此无论是谁来征地,只凭着一口空言或是单单一个征收公告就来征收,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农村,因为很多的农民朋友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不熟悉,可能会因为
随着现在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征收拆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有些是企业为了扩建厂房拓展业务,利用高额费用买下老百姓的土地。而另一种则是征收方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一般我们口中的征收指的是征收方征收土地,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政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为征拆补偿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接下来多年的生活,所以双方就此产生的矛盾也越发凸显。为此,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规范征地拆迁的程序。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除了由钢筋混泥土等建成的房屋会被征收之外,位于征收范围之上的临时铁皮房、彩钢棚房也会被征收。但是在征收中,出现过极少数地方征收人员把临时建设的彩钢棚、铁皮房等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混为一谈,认为临时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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