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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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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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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判刑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的行为;
2、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手段恶劣的。
(3)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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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要什么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会计、统计人员罪要什么证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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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需要哪些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会计、统计人员罪需要哪些证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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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判刑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判刑最新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的行为;
2、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手段恶劣的。
(3)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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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到哪个部门报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会计、统计人员罪到哪个部门报案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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