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地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地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