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证券、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说,预测错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同时,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1)从主观上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2)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预测是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3)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4)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理。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二、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
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