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X在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多年,工资由某区公路局代发,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了2024年,某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级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文件,决定清退临时工,刘X于2024年8月26日离职。之后刘X申请劳动仲裁,部分请求得到支持,但刘X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工资差额、8月份工资、补缴社保及公积金、失业金、医疗费报销等多项诉求。此时,刘X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不知该如何才能争取到自己应有的权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刘X找到了韩蕊律师。韩蕊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还担任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她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接到案件后,韩蕊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她仔细研究了刘X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确定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韩蕊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地察觉到工资代发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证据收集方面,韩蕊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积极与刘X沟通,了解其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向相关部门调取了工资发放的详细记录、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证据。通过这些努力,她成功地证明了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庭审策略上,韩蕊律师制定了清晰明确的方案。她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刘X的诉求和依据,针对某区交通运输局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强调,虽然是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单位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刘X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她也对刘X的其他诉求进行了合理的说明,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刘X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法解除情形,某区交通运输局应向刘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韩蕊律师始终秉持着“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