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
李星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且细致的办案能力。她全面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家属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赔偿项目。在一审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
然而,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金额,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以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为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在保险公司重点攻击的几个方面,李星星律师作为家属二审代理人,当庭逐一进行了严谨回击。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抢救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的观点,李星星律师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且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对于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当日死亡无误工费的说法,李星星律师结合经营证据,说明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在护理费方面,李星星律师强调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关于精神抚慰金,李星星律师指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的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使得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于死者家属来说,这份判决不仅是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在悲痛时刻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李星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成功应对了保险公司的上诉,体现了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