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一些实质误会、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重大误会是签约合同双方有一方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的性质、内容的质量或数量甚至是对签约人的误解导致了不清楚当时状况而签署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会让一方或双方上遭受损失,这样的情况能够行使合同撤销权。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在行使撤销权前,双方或单方是对合同的核心主内容产生了巨大误会,而不是对微不足道的次要条例产生误会,这个误会影响了合同的顺利执行,才能对合同进行撤销。
(二)的确是合同内条文的意思表示导致了双方或单方的误会,而不是单凭想象或其他引起误会,才能对合同进行撤销。
(三)最后是这样的误会是由双方或单方自己的主观理解错误或是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故意欺骗对方,才能行使合同撤销。
二、没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在非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签订合同,意思是在签订合同的一方在很迫切或是经验不足、不懂详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对这个不懂的人有明显的不利内容,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合同原则上十分偏颇,一方明显有益处导致另外一方有亏损,或是一方能享受明显更多的权利但承担更少的义务。
(二)有利的一方所获得的钱财或利益已经超越法律能容许的上限。如一些巨额的天价收入。
(三)利益受损的合同其中一方在短时间内因为时间紧迫或是不懂详情而轻易签署了合同。
例如小芳和小吉签署了婚前协议,这份协议经过公证有法律效力。但是小芳因为不认识字,单凭丈夫小吉一面之词而签署了不利于自己条款,条款包括小芳日后收入的四分三要上交给小吉处置。这种情况明显是偏颇了小吉,而小芳在被蒙蔽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小芳知情后,是可以对合同进行撤销权的。
三、用欺骗手段蒙蔽对方的合同。
欺骗意思就比较简单了,就是一方在自己知详情的情况下故意欺骗对方以获取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会让合同另外一方收到亏损。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如字面所讲,合同的一方是故意对另外一方实行欺骗的行为,用一些花巧的行为或言语另对方签订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二)受亏损的一方是因为对方的欺骗行为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其他原因。
四、用武力或其他威胁手段让对方签订的合同。
用殴打他人、用对方家人或是其他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一方有威胁他人的有意的、实质性行为。
(二)逼迫、威胁的实质在于对合同另一方的自由进行干涉。
(三)合同受损的一方因为受对方威胁而感到恐慌不安甚至无法反抗。
五、利用对方危机处境趁火打劫而签的合同。
趁火打劫意为合同的利益方利用受损方的危难处境,令对方不得的签署大大不利于自己的合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是违背了本身的意愿去签署的。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受损的一方的确出于危难、不利的境地,这种危难是客观上,而非主观上的。
(二)得益方在明知对方有难得情况故意利用这种处境赚取好处,而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签署。
(三)正是合同趁火打劫的一方导致了另外一方的亏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损的一方已蒙受重大的不利或即将面临这种情况。
以上几种情况就是能够撤销合同的几个必要条件,另外值得提到的是,撤销合同与裁定合同无效两者是具有差别的,如有想加深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可以自行查询两者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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