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银行与被告A、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借款三十五万用于购房,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本金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了解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容易陷入被动。
河南承德的谢非非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首先仔细研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精准把握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接着,他深入分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详细梳理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通过这些工作,谢非非律师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随后,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主张涉案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这个过程中,谢非非律师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和提交,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相应利息;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银行取得涉案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利息;银行对涉案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谢非非律师精准适用法律,清晰厘清法律关系,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担保问题,首先应该详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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