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印务公司与向女士、王XX返还财产纠纷案二审现场,曾波律师坐在桌前,仔细地翻阅着卷宗。他的关键动作是针对被告“扣除的是借款利息”与“代公司扣税”的双重抗辩进行有力反击。判断依据在于,律师发现双方债务已清结,并且被告提交的“公司扣税说明”与一审自相矛盾,也不符合常理。曾波律师所在的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205200210825490,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多领域。在这起案件中,他坚持要求被告个人承担返还责任,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向女士扣款无法律依据,系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返还原告货款5000元及利息、邮寄费。
在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康XX、任XX与被告刘XX继承纠纷案中,曾波律师代理被告刘XX后,进行了有力的法庭辩论。他的关键动作是针对原告提出的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复杂事实,主张原告康XX已被他人收养,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原告任XX虽被抚养,但对房产贡献不足。判断依据是律师提交的购房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通过这些证据,曾波律师力证任XX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任XX的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刘XX根据遗嘱继承任XX的房产份额,享有讼争房屋77%的份额,原告康XX、任XX分别享有11%和12%的份额。
某通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时,曾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他的关键动作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定金不成立”、“损失计算不合理”等上诉理由进行逐条反驳。判断依据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且被上诉人已实际支付;对于损失部分,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链,包括火灾事故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明了损失的客观存在与合理性。在庭审中,曾波律师重点论证了上诉人违约事实清楚,其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推动案件进一步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曾波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因上诉人收款后出具的是预付款收据,定金条款未实际履行,撤销了一审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判决;但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误工损失,法院认为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9364元。
聂XX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曾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聂XX。他的关键动作是面对物业公司关于“全额支付物业费”的上诉请求,进行严密的法律论证。判断依据是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违反了政府指导价,且存在重复收费(单独收取电梯费)的嫌疑。曾波律师在庭审中引用了《价格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规定,论证了合同中关于价格条款的无效性。这一论证推动了案件的改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曾波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聂XX按政府指导价标准(含电梯费)支付物业费,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波律师长期坚持专注于细节研判,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认真分析证据和事实,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和法律适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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