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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怎么办
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双方可以自主进行协商并加以确定,只要这些约定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就能够被认定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合同的签署者们可以在条款中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去执行,或者其行为存在着与约定不符之处,那么该方就应该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方面的责任。另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共同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状况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他们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我们应根据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纠纷来进行准确划分和明确设定。现阶段,绝大多数由于物业管理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其被告方即为业主或实际使用者通常会选择向物业所在地范围内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该地点视为自己的主要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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