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在抵押人就是债务人本人的时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的话,应该继续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债务来进行清偿。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在抵押人就是债务人本人的时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的话,应该继续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债务来进行清偿,超出的部分仍然还是归债务人所享有;如果是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话,那么抵押人只需要将自己所提供出来的抵押物相对应的担保债权实现,当其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够清偿所有的债务的时候,抵押人不需要再负任何责任,应该要由债务人自己继续进行清偿,而抵押物价值要是超过了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话,多余出来的那一部分是归抵押人所有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