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包头,马X的命运因两起工程项目的投标发生了转变。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他们再次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这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马X因此在2024年7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来被取保候审。
周赫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首先注意到马X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周赫律师查阅《刑法》第六十七条,认定这一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为马X争取到了自首认定。这一情节成为了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同时,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协调相关单位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直接降低了马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马X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还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事后回顾,周赫律师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当事人的人生,所以无论案件大小,都会全力以赴,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用专业、勤勉和诚信去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次成功的辩护,不仅为马X保住了清白之身,也再次证明了周赫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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