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无锡,XXXX年X月XX日,蒋先生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某高端数字装备制造项目工程担任钢筋工,约定工资320元/天。然而,XXXX年X月XX日,蒋先生在工地不幸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工伤九级。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先生无奈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9830元。公司却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还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让蒋先生陷入了困境。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他接受蒋先生委托后,面对的是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该案件的复杂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公司直接否认劳动关系以规避赔偿责任,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影响赔偿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也需要医疗证据支持。
陈步青律师深知仲裁阶段证据准备的重要性。他花费大量时间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强大的辩论能力。针对公司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先生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先生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蒋先生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在停工留薪期问题上,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此外,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先生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蒋先生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公司支付蒋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以上各项合计173502元。对于蒋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因无有效票据证明,未予支持。
蒋先生对陈步青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帮助蒋先生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一名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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