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事人的命运可能就在一念之间发生改变。有这样一位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就是李鉴春。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他是如何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做了十多年这类纠纷,他见过太多因证据不足或定性错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案例。他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随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某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指示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某从中获利4000元。
李鉴春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某,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某认罪认罚。随后,他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某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某与汤某、江某等七人,为获取境外居留记录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于2018年9月9日、12月19日,在钟某、陈某组织下,两次采取翻越边境护栏方式偷越国境。熊某于2024年1月18日主动投案,后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指出,熊某偷越国境的目的系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诈骗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他全面梳理熊某的从宽情节,包括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涉案行为已过多年且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以及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他论证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具备不起诉的实质条件。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细致地收集和梳理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为辩护提供坚实的基础。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通过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清晰呈现了设备租赁和使用的过程。在时机把握上,他能够在关键阶段及时介入,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如在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审查批捕阶段,及时与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在法律适用突破方面,他精准辨析案件性质,区分刑民边界,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在张某案中,明确指出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将民事纠纷不当刑事化。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也更加关注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涉及银行卡类犯罪案件中,对于从犯、初犯、偶犯,以及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当事人,司法机关倾向于采取轻缓化处理。在边境类刑事案件中,会根据行为动机和危害程度进行区别对待,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会结合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等宽缓处理。
结尾
普通人遭遇刑事指控时,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和困惑。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独特的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他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不予批捕、缓刑等良好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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